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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9-05-06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据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决定免去陈吉宁的环境保护部部长职务,任命李干杰为环境保护部部长。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作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农村污水、垃圾的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对水环境影响明显,但还是治理的薄弱环节。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同时规定,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修改后的法律加大了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若企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等情况,将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面临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被责令停业、关闭等。

水污染防治法热点解读:如何解决违法成本低等难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热点进行了回应和解读。

河长制为啥写入水污染防治法?

去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对推进河长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职责、组织保障等都作了规定。

童卫东介绍,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地方、社会公众都提出要将河长制写进法律中,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

“原来我们把环境治理的责任通过法律明确为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住建部门等等。由于涉及的领域、部门比较多,如何形成合力,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一个难题。”他说,一些地方根据实践推动了河长制,要求党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对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亲自抓,从实践看效果是好的。

新修改的法律相应增加了河长制的内容。童卫东指出,在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会纳入对他们的考核中,对他们的晋升奖惩等都会有影响。”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怎么治?

童卫东介绍,在水污染方面,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的污染问题较为严重,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个薄弱环节。大家普遍反映要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也从几个方面对于农业和农村的污染防治作了规定。

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他同时表示,我国是农业大国,农药、化肥的施用量在世界上所占比重很大,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此次修改的法律明确提出,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农业部门要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农药;明确在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县、乡级政府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同时,还明确禁止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

怎么保障我们的饮用水安全?

近些年我国饮用水水源发生了几起突发事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童卫东说,目前,各级政府对饮用水安全非常重视,也做了大量工作,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不落实、农村的饮用水水源没有得到保护的问题。

“过去都关注大城市,对农村的关注比较少,这次针对这些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他说。

他表示法律从几方面加强饮用水的管理,规定要建立风险评估调查制度,预防风险,规定单一供水的城市要建立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或者建立区域联网供水。对农村有条件的地方也要求集中供水。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的力度,要求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监测,对入水口和出水口都要加强监测,地方政府每个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饮用水水安全的信息。同时如果发生了水污染突发事件,也要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如何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难题?

此前广受媒体关注的企业利用渗井、渗坑等手段违法偷排现象一直存在。童卫东说,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针对媒体报道的恶劣违法行为又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上限,最高可达100万元。如果企业的违法情形再严重,构成破坏环境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停产关闭。

法律规定了企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的义务。但如何保障企业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别涛说,这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作了针对性的规定,增加了对于禁止数据作假的明确规定。

“没有安装监控装备或者没有与环保部门联网或者没有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会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整改的,将责令企业停产整顿。”他说,如果篡改数据掩盖非法排污的,由此发生污染,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将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表示,通过这一套组合拳打下来,对监测数据造假将会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李干杰接棒环保部部长

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表决,任命李干杰为环境保护部部长,成为最年轻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一把手。其前任陈吉宁已转任北京市代市长。

据环保部网站消息,2017年5月31日,中央组织部邓声明副部长到环境保护部宣布中央决定,李干杰任环境保护部党组书记,免去陈吉宁环境保护部党组书记职务。

2006年12月,李干杰出任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后来随着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保部,李干杰改任环保部副部长。2016年10月,李干杰由环保部副部长、国家核安全局局长转任河北省委副书记,接班当时转任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的赵勇。

此番“回炉”环保部,李干杰是接班已于5月27日出任北京市代市长的陈吉宁。同为1964年出生的陈吉宁,曾是最年轻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一把手。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期,工业污染、农业污染、生活污染相互交织,大气、水、土壤、重金属等环境问题层出不穷。每一个领域都存在不同的污染源和污染物,每一个环境问题都需要认真研究对待。小事牵连大局,细微关乎全盘。如今,环保工作任务艰巨,人民群众对绿水青山的呼声日益高涨,这要求我们要善于把握整体和局部、系统和细节、客观与主观等关系。尤其是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注重每个细节和步骤,全面实行精细化管理。

减少农村地区燃煤消耗

要加快农村煤改气推进步伐,有效改善大气质量。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加大政府支持和投入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坚持合理奖补、惠及民生,通过财政适当补贴、用户相应承担等方式,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煤改气的积极性、主动性;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合理制定用气价格,确保用户用气质量和满意度;坚持多方筹资、突破瓶颈,积极搭建投融资平台,争取金融机构低息贷款,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和金融政策支持。要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步伐,持续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加快涉农电商平台建设,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要贯彻好“三个治霾”,即科学治霾、协同治霾、铁腕治霾,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搞好区域协同、城乡协同、部门协同、社会协同,严格执法、严格监察、严格管理。要把控好“三个关键”,即真、实、快,数据要真、监管要真、叫板要真,任务要实、措施要实、责任要实,部署要快、推进要快、见效要快;突出好“三个重点”,即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完善好“三个机制”,即联防联控、应急响应、资金筹措机制;落实好“三个保障”,即清单制台账式管理、科学有效的监测体系、完善有力的监察体系。

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美丽山川、肥沃土地、生物多样性是发展的空间、优势和潜力。保护生态就是保护自然价值和增值自然资本的过程,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经济社会发展潜力和后劲的过程,把生态环境优势转化成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绿水青山就可以源源不断地带来金山银山,为子孙后代留下支撑永续发展的绿色银行。从这个意义来讲,抓环保就是抓发展,就是抓可持续发展。

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上下游地区应当团结一致向前看,求大同存小异,主动沟通协商,本着“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原则,共同保护和治理流域生态环境。地方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综合施策,调动各方力量合力治污。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监管,建立跨界联合执法、环评会商、联动应急、信息共享等机制。资金补偿是重要方式,但不是全部,要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探索多元化补偿方式。

(注:以上为2016年下半年至今,李干杰公开发表的言论)

附:《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内容新旧对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旧法: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五、第二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旧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将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旧法: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旧法:第十八条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